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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认定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2016年颁布的新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新领域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6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6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个植物新品种权。

       (备注说明:①专利的所有权归属必须为公司,如所有权归属于个人,可通过转让或变更把所有权变为公司;②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以上两种企业都可以申报高企;③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三年的,至少要满1年,才可以申报高企;④属于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全额拨款的,不可以申报高企,如果是自负盈亏的,可以申报高企;⑤财务上由母公司控制,不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不可申报高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子公司可以申报高企;⑥税务上属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可以申报高企,税务上属于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可以申报高企;⑦知识产权须与企业产品的关联度要紧密。⑧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不计算在内,1项软件著作权等同于1项实用新型专利。)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与相关科技人员总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以内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d.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3、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注:该政策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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